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5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小龙、张飞飞非法买卖、邮寄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龙,张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刑初78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小龙,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11月10日被抓获,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被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建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亮,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张飞���,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被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小龙、张飞飞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小龙及其辩护人王建宏、林亮,被告人张飞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杜小龙通过微信等方式发布出售气枪的信息,在和买家谈好价格、收取货款后,再联系被告人张飞飞分批次向气枪购买人邮寄气枪配件,联系柴某(己起诉)邮寄气枪铅弹,并发送气枪组装视频,由购买人自己组装气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被告人杜小龙通过微信认识户县庞光镇炉西村村民张某某,在微信聊天中杜小龙给张某某推荐一款“秀鹰”气枪并发送气枪图片,张某某决定购买,双方约定气枪价格为4500元,随枪赠送气枪弹500发。张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杜小龙人民币4500元,杜小龙遂联系张飞飞、柴某在一周内分七次,将气枪零部件及铅弹,用快递邮寄给张某某,张某某依照杜小龙提供的组装视频,组装了气枪。2016年11月8日,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上缴其所购买的气枪。经鉴定,该气枪为自制气枪且以压缩气体作为发射能源。2.2016年7月,被告人杜小龙通过微信认识了西安市雁塔区白家村的高某某,约定以4800元的价格给高某某出售气枪一支及1000发气枪铅弹,后高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杜小龙人民币4800元,杜小龙遂联系张飞飞、柴某分四次,将气枪零部件及铅弹,用快递邮寄给高某某,高某某依照杜小龙提供的组装视频,组装了气枪。经鉴定,该气枪为自制气枪且以压缩气体作为发射能源。3.2016年7月,被告人杜小龙通过微信认识了陕西省兴平市的张1,约定以6000元的价格向张1出售气枪一支及2000发气枪铅弹,后张1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杜小龙人民币6000元,杜小龙遂联系张飞飞、柴某分三次,将气枪零部件及铅弹,用快递邮寄给张1,张1依照杜小龙提供的组装视频,组装了气枪。经鉴定,该气枪为自制气枪且以压缩气体作为发射能源。4.2016年9月,李某某通过张某某了解到杜小龙的情况,便添加杜小龙为微信好友,后双方约定买卖气枪,价格为4500元一支,赠送气枪弹500发,李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杜小龙4500元,后杜小龙联系张飞飞、柴某分数次,将气枪零部件及铅弹,用快递邮寄给李某某,李某某按照杜小龙提供的组装视频,组装了气枪。2016年10月29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上缴其所购买的气枪。经鉴定,该气枪为自制气枪且以压缩气体作为发射能源。另查明,两被告人出售气枪时随枪附带出售的气枪铅弹,经户县公安局送公安部物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认为该型铅弹因不具备铅弹标准外观暂无法鉴定。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气枪4支,金色OPPOR9手机1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微信转账截图、韵达快递单存根;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张1、张2、姬某、李1的证言;4.被告人杜小龙、张飞飞的供述与辩解;5.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鉴定书;6.辩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王建宏、林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小龙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小龙、张飞飞共同多次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小龙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查证属实,属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小龙、张飞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小龙多次非法买卖、邮��枪支,社会危害严重,不宜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王建宏、林亮提出的减轻处罚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气枪4支、金色OPPOR9手机一部,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小龙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被告人张飞飞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二、气枪4支、金色OPPOR9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军鹏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