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春英与王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英,王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638号原告:李春英,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正大旺街1#203。被告:王富国,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李春英与被告王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时清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富国的该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春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中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