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1437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与刘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刘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道新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倪绍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彦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军,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飞,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公司)因与刘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爱迪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爱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