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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李明功、刘庆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功,刘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功,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刘庆林,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李明功与刘庆林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04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确认刘庆林支付李明功28842元,但刘庆林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刘庆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明功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57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涛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皖1221执字第133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功与被执行人刘庆林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庆林拒不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庆林(身份证号码:34122119730919411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