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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黄秋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黄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7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3623。法定代表人林金平。被执行人黄秋燕,女,1988年9月1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黄秋燕(2017)浙0726执773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本院作出的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于2017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秋燕支付执行款3238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浙G×××××汽车,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车辆查封裁定书》及《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尚未支付过执行款。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7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张国栋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石彬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