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银亿同进置业有限公司诉吴银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银亿同进置业有限公司,吴银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银亿同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515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德银,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银豹,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诉人上海银亿同进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银亿同进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本市杨浦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房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