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海林与刘天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林,刘天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4民初1383号原告:张海林。被告:刘天堂。原告张海林诉被告刘天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2月份,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万元,后未偿还,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同原告起诉内容。本院认为,张海林与刘天堂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原告款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既不答辩,也不到庭,视为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天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海林借款本金1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