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宝君与范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君,范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杨宝君,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范爽,女,住吉林市龙潭区。杨宝君诉范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一、被告范爽欠原告杨宝君人民币3万元整,被告范爽于2016年9月14日前给付原告杨宝君。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杨宝君负担(已交纳)。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宝君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学 智审 判 员 韩 晓 峰审 判 员 张 亚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