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5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云花与林同、刘春香、林彬彬、林雪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花,林同,刘春香,林彬彬,林雪冬,李云花,林同,刘春香,林彬彬,林雪冬,李云花,林同,刘春香,林彬彬,林雪冬,李云花,林同,刘春香,林彬彬,林雪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618号原告:李云花,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林同,现羁押于长春市北郊监狱。被告:刘春香,1955的2月28日出生。被告:林彬彬。被告:林雪冬。本院受理原告李云花与被告林同、刘春香、林彬彬、林雪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李云花在起诉后无法提供刘春香、林彬彬、林雪冬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刘春���、林彬彬、林雪冬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云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未交纳)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