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凤台县艾尼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艾尼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74号之一原告:凤台县艾尼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灯塔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33408N(1/10)。法定代表人:叶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友文,男,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艾尼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台县艾尼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艾尼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艾尼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6元,减半收取3573元,由原告凤台县艾尼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君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