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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锋、张景东动产抵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锋,张景东,任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李锋,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张景东,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任海东,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本案执行李锋与张景东、任海东动产抵押权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30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