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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运超、杨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超,杨絮,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运超,杨絮,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运超,杨絮,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运超,杨絮,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李运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絮,女,汉族。被执行人: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夏。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李运超、杨絮申请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02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李运超、杨絮案款4468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立执行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4468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02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文审 判 员  陈 展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