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执8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敬明、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敬明,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8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敬明,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建筑施工员,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2号必利达大厦26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95490U。负责人夏君颖,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组织机构代码154820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0132A。法定代表人:张锦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敬明和被执行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625执873号之一、(2016)闽0625执8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债务已全部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二、解除对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霞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