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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荣新与陈祖义、曾金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新,陈祖义,曾金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297号原告:周荣新,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辉,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州,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祖义,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曾金莲,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周荣新与被告陈祖义、曾金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周荣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荣新负担。审 判 员 邱淑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雯琦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