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宇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宇萍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民催7号申请人:彭宇萍。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1030337525508670号(出票日期2017年2月10日,出票金额181800.00元。本票申请人:彭宇萍。收款人:彭宇萍)中国农业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彭宇萍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戎崧东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人民陪审员 王一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艺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