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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宇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宇萍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民催7号申请人:彭宇萍。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1030337525508670号(出票日期2017年2月10日,出票金额181800.00元。本票申请人:彭宇萍。收款人:彭宇萍)中国农业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彭宇萍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戎崧东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人民陪审员  王一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艺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