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701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金马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马涂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701号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谢家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金马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苏福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郁松麟。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马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4378元,减半收取为2189元,由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