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金标与姜科、许培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标,姜科,许培珍,王德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497号原告:王金标,男,1946年5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化东,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科,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许培珍,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王德忠,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标与被告姜科、许培珍、王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金标于2017年4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金标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王金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