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39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与王修能、XX、张启雷、蒋明艳、陈爱军、张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王修能,XX,张启雷,蒋明艳,陈爱军,张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39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中山南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67301971-8。负责人肖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修能,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XX,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张启雷,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蒋明艳,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陈爱军,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张红娟,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与王修能、XX、张启雷、蒋明艳、陈爱军、张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启雷所有的苏N×××××号汽车及被执行人蒋明艳所有的苏N×××××号汽车,但均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刘金星审判员 沈金龙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