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樊勇兵、徐占宏与许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勇兵,徐占宏,许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206号原告:樊勇兵,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徐占宏,住呼和浩特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日查,男,1969年4月27日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许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维多利摩尔城B座。负责人:何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勇兵、徐占宏与被告许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勇兵、徐占宏于2017年4月24日以与被保险公司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勇兵、徐占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勇兵、徐占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樊勇兵、徐占宏负担。审判员 甄明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