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杜崇秀、张荣林等与蔡国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崇秀,张荣林,蔡国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483号原告:杜崇秀,女,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龙里县。原告:张荣林,男,1960年7月5日生,住龙里县。被告:蔡国贵,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龙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崇秀、张荣林诉被告蔡国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崇秀、张荣林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崇秀、张荣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杜崇秀、张荣林负担。审判员 罗荣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碧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