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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潘兴宏与高育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兴宏,高育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481号原告:潘兴宏,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高育明,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兴宏与被告高育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兴宏自愿撤回对被告高育明的起诉,并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兴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兴宏撤回对被告高育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收取159元,由原告潘兴宏负担。审 判 长  陈 昂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人民陪审员  庞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禤 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