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锴、程沐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锴,程沐军,青岛大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高锴,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程沐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大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高锴与被执行人程沐军、青岛大大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5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锴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21867.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交到法院,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全部案款,并在执行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胶民初字第50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