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吴某等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姜某,吴某,徐某,姜某,吴某,徐某,姜某,吴某,徐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刑初23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秀梅,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昌邑���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海波,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某,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明建伟,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徐某、姜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妍、冯润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王秀梅、徐某及其辩护人王海波、姜某及其辩护人明建伟参加了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起,被告人吴某在潍坊市经营中国福利彩票站时为“东森游戏”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2015年6月14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其在“东森游戏”赌博网站赌资数额371052.4元。2012年,被告人吴某发展了下线徐某,被告人徐某在昌邑市经营中国福利彩票站时为“东森游戏”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其在“东森游戏”赌博网站赌资数额162728元;2014年,被告人徐某发展了下线被告人姜某,被告人姜某在昌邑市某某局家属院的家中为“东森游戏”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其在“东森游戏”赌博网站赌资数额43662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提供了书证办���说明、常住人口信息、银行帐户流水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计算机犯罪现场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吴某、徐某、姜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徐某、姜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吴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赌资数额有异议;提出公诉机关认定的赌资金额错误,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愿意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不清楚;其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赌资数额有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较小,由于自身原因对其行为认识不足,且家庭负担较重,请求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不清楚;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又系初犯,且在网站上投注是在家中,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某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并未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且被告人投注地点在家中,没有发展大量投注客户,没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被告人吴某在潍坊市经营中国福利彩票站时为“东森游戏”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2015年6月14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其在“东森游戏”赌博网站赌资数额371052.4元。2012年,被告人吴某发展了下线徐某,被告人徐某在昌邑市经营中国福利彩票站时为“东森游戏”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其在“东森游戏”赌博网站赌资数额162728元;2014年,被告人徐某发展了下线被告人姜某,被告人姜某在昌邑市某某局家属院的家中为“东森游戏”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其在“东森游戏”赌博网站赌资数额43662元。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徐某、姜某的身份情况,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户籍地为昌邑市某某街道某某村,住址为潍坊市某某区某某小区;该无违法犯罪记录。经讯问,其对在网站上开设赌场一案供认不讳。被告人徐某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昌邑市某某街道某某村377号;该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姜某户籍地为昌邑市某某街,住址为昌邑市天水路某某号;该无违法犯罪记录。因其忘记进入“东森游戏”网站的密码,无法对姜某涉案的计算机进行犯罪现场远程勘验。2015年8月15日,公安人员打电话联系姜某,其于当天下午自行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该案涉及到的一个帐号CY1500的户名的女子,经多次查找未找到。该案经多次侦查未查找到“东森游戏”网站的创立者。3.案件来源证实,2015年8月13日19时30分,昌邑市公安局东苑派出所对昌邑市某某街某某小区南门以西福利彩票店内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中国福利彩票店老板徐某在通过“东森游戏”网站开设赌场进行赌博。2015年8月13日,该所民警依法传唤徐某到东苑派出所,经询问,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处理物品清单、票据证实,扣押被告人吴某人民币101400元,其中发还人民币11400元,9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扣押被告人徐某人民币3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扣押被告人姜某人民币5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扣押吴某手机两部、平板电脑一部、台式电脑一部,徐某电脑一部,均发还。(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某从十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为在某某东侧开彩票店的人“东东妹”即陈某。计算机犯罪现场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光盘证实,被告人吴某的“东森游戏”网店sdw1500,有下线七个,其中sdx1500为徐某,该又发展了一个下线7896sdw。sdw1500帐户充值金额243654.5元、投注金额371052.4元、返点总额75149.6464元。sdx1500帐户充值金额113582.5元、投注金额162594元、返点总额26015.04元。绑定银行卡两张,尾号7418农行卡,3700工行卡。被告人徐某的“东森游戏”网店sdx1500,有一个下线7896sdw即姜某。sdx1500帐户充值金额112582.5元、投注金额162728元、返点总额26036.48元。7896sdw帐户充值金额33931元、投注金额43662元、返点总额6549.3元。绑定银行卡三张,尾号7654工行卡,8814农行卡、6804建行卡。(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一天,我妻子徐某坐在昌邑市某某小区南门西侧开的彩票店的前台电脑前打开一个网站,具体什么网站我没注意,当时徐某说“在这个网站上能打彩票挣钱。”我说:“你小心打,别上当受骗。”后来我听徐某说是我表弟媳妇吴某提供了这个网站,平时徐某就一直通过在昌邑市某某小区南门西侧开的彩票店的前台电脑登陆吴某提供的这个网址进行卖彩票,平时也有一些外人来找我妻子买这个网站上的彩票。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冬天,我在昌邑市某某以东路南转了一个叫“某某”的女子的彩票站,当时红云给了我一个QQ号98×××00、网名叫“春雨”说加上这个QQ号可以买到能挣1500元的彩票,当时我就加上了这个QQ号,过了一段时间,��就通过这个QQ号发了一个3D投注号码,连续买了几次后一块打给一个姓韩的农行卡号上,每次大约打给姓韩的卡号上2000元,打了两次。2015年8月9日我通过买这彩票赢了1500元。具体“春雨”是怎么盈利的我不清楚。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大约2014年的冬天,我走到昌邑市某某街某某南门西侧的“中国福利彩票”店通过徐某买了彩票,后来就熟悉了,熟悉之后,我就给徐某打电话买彩票,我买的是3D彩票,一般是我选好号,通过短信或电话告诉徐某,徐某就给我买上,以后我走到彩票店时就给徐某钱,具体徐某给我买的什么形式的彩票我也不知道。我中过几次奖,大约中了2000元左右。4.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秋天,我到昌邑市某某街某某南门西侧的“中国福利彩票”店买彩票,认识了姓徐的女子,后来就熟悉了���熟悉之后,姓徐的女子就说“你以后再买彩票打电话就行,不用来了,我给你买上就行,中奖率还能高点。”从此后我就将选好的号打电话告诉姓徐的女子,买了几次后我就去店里给她钱,要是中了奖她就从奖金中扣除买彩票的钱,把余钱给我。我买的是3D彩票,具体徐某给我怎么买的彩票我也不知道,我也没向姓徐的女子要纸质彩票。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徐某在昌邑市新兴街某某南门西侧开了一家“中国福利彩票”店,我通过买彩票认识了徐某,后来就熟悉了,熟悉之后,我有时也不去店里,就将选好的号告诉徐某,通过银行卡转帐将钱给她。我买的是3D彩票,如中奖了,就让徐某继续给我买上,具体徐某给我怎么买的彩票我也不知道,我也没向她要纸质彩票。以前姜某也是开彩票站的,我也是通过买彩票认识的姜某,我也让姜某给我代买彩票,也是3D,也是选好号告诉姜某,通过银行卡将钱给姜某。6.证人李某(又名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姜某开彩票店,我通过买彩票认识了姜某,后来就熟悉了,熟悉之后,我通过姜某买彩票,我买的是3D彩票,一般是自己选好号,之后把选好的号通过短信发给姜某,再通过银行卡转帐将钱给她。有时也来昌邑直接买彩票。如中奖了,就让姜某继续给我买,具体姜某给我怎么买的彩票我也不知道,也没有从姜某那里提过奖金。7.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当时徐某因其丈夫王某甲给别人担保贷款,贷款人跑了,害怕法院找王某甲,把他的钱扣了,就借我的身份证办了几张银行卡,具体办了几张我不知道,干什么用我也不清楚。(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年底,我在潍坊市某某路某某街路口北开了一家中国福利彩票店卖彩票。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通过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友,这个网友告诉了我网上“东森游戏”,该游戏比机打彩票挣的多,中奖也多,这个网友给了我一个“东森游戏”的帐户,“东森游戏”是通过绑定的银行卡将钱转到东森游戏我的帐户内,然后通过该帐户在网络上购买数字,如果中奖了,奖金就打到我的“东森游戏”的帐户内,如没有中奖,投注的钱就输了。“东森游戏”有很多种玩法,开奖结果是借助中国福利彩票的开奖结果。“东森游戏”进行充值是利用网上银行支付的,点击充值后,会显示收款的银行卡号和人名,收款银行卡号和人名不是固定的,充值成功后,就可以在我的东森游戏”帐户��显示余额了。我接触了这个游戏后,一开始自己购买投注,后来发展了7个下家,我的盈利来源有三:一是自己投注,中了的奖金;二是通过我的帐户购买该游戏投注的,我从投注中提成20%;三是我发展了下线,通过我发展的下线的“东森游戏”投注的,我再提成,每一个下线的提成不一样。下线有徐某。这个网站中奖、返奖率高,所以我们才在该网站投注。“东森游戏”可统计出投入、盈利、提成等,2015年6月14日至8月14日,共投注371052.4元,提成75149.64元,中奖327836.6元,“东森游戏”输掉31933.84元。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5、6月份,我承包了黄某某在昌邑市某某南门西侧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卖彩票。2012年3月份,吴某在潍坊也开了一家福利彩票店,她告诉我网上有一种“东森游戏”,比机打彩票挣的多,中奖也多,吴某给了我一个“东森游戏”的网址,我就自己申请了一个帐户,在我的彩票店弄了“东森游戏”。“东森游戏”是通过绑定的银行卡将钱转到东森游戏我的帐户内,然后通过该帐户在网络上购买数字,如果中奖了,奖金就打到我的“东森游戏”的帐户内,如没有中奖,投注的钱就输了。我除了自己在网络上投注外,还给来我店里买彩票的人在“东森游戏”投注,想要投注的直接把钱给我,之后通过我的帐户在“东森游戏”进行投注,如果中奖了,我就把奖金提出来给投注的人,如不中,投注的钱就输了。我的“东森游戏”帐户绑定的银行卡是三张,都是韩某的名字,是我用了他的名字办的。“东森游戏”进行充值是利用网上银行支付的,点击充值后,会显示收款的银行卡号和人名,收款银行卡号和人名不是固定的,充值成功后,就可以在我的“东森游戏”帐户内显示余额���。我的盈利来源有三:一是自己投注,中了的奖金;二是通过我的帐户购买该游戏投注和我自己投注的,我从投注中提成16%;三是我发展了下线,通过我发展的下线的“东森游戏”投注的,我再提成1%,我发展的下线就是姜某。在我这里投注的有王某丙、东店一姓王的、还有姓董的等六七个人。“东森游戏”可统计出投入、盈利、提成等,2015年6月13日至8月13日,共投注162728元,提成26036.48元,中奖58500元,“东森游戏”赢利78191.52元。被告人姜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的时候,我通过徐某接触到了网络上的“东森游戏”,徐某当时给了我“东森游戏”的网址,又给了我一个帐号,徐某跟我介绍这个游戏比正常买彩票中的奖多,而且还有提成,我觉得挺好,也就用帐号登陆“东森游戏”进行投注。“东森游戏”是通过绑定的银行卡��钱转到东森游戏我的帐户内,然后通过“东森游戏”的帐户在网络上购买数字,如果中奖了,奖金就打到我的“东森游戏”的帐户内,如没有中奖,投注的钱就输了。“东森游戏”的开奖结果是借助中国福利彩票的开奖结果。一开始,我自己在“东森游戏”上投注,后来除了自己在网络上投注外,还给我的一些朋友在“东森游戏”投注,我和他们是通过电话或短信联系,他们把自己选好号告诉我,之后我通过我的帐户在“东森游戏”进行投注,他们再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把钱转给我。如果中奖了,资金直接打到我“东森游戏”帐户,我就把奖金提出给他们转过去,如不中,投注的钱就输了。我的“东森游戏”帐户绑定的银行卡是二张,都是我的名字。“东森游戏”进行充值是利用网上银行支付的,点击充值后,会显示收款的银行卡号和人名,收款银行卡号和人名不是固定的,充值成功后,就可以在我的东森游戏”帐户内显示余额了。我的盈利来源有二:一是自己投注,中了的奖金;二是通过我的帐户购买该游戏投注和我自己投注的,我从投注中提成15%。在我这里投注的有李某甲、王某丙、李某某。提成中有14%都给了朋友,我只有1%。“东森游戏”可统计出投入、盈利、提成等,2015年6月13日至8月13日,共投注43662元,提成6549.3元,中奖34500元,“东森游戏”赢利2612.7元。上述事实相互认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徐某、姜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吴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徐某、姜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吴某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认定的赌资金额错误,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愿意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指控的赌资数额有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较小,由于自身原因对其行为认识不足,且家庭负担较重,请求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的规定,被告人吴某的辩护��、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认定的赌资数额异议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采信;两被告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又系初犯,且在网站上投注是在家中,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某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未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且被告人投注地点在家中,没有发展大量客户,没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吴某、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系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宪聚人民陪审员 丁树涛人民陪审员 苑振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