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显茂与黄代帮、黄正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茂,黄代帮,黄正品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355号原告:黄显茂,男,汉族,1992年8月15日出生,芒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生涛,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代帮,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黄正品,男,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芒市人,农民。原告黄显茂诉被告黄代帮、黄正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显茂撤回对被告黄代帮、黄正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依法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承担(已付)。审判员 刘宏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