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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洪华与张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华,张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132号原告:李洪华(别名李艳华),女,现住吉林省图门。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英,女,现住榆树市原告李洪华与被告张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李洪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洪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洪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