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洪华与张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华,张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132号原告:李洪华(别名李艳华),女,现住吉林省图门。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英,女,现住榆树市原告李洪华与被告张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李洪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洪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洪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