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伟与张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张世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851号原告陈伟,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世良,又名张良,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陈伟与被告张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世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诉称,2015年1月,被告以工程上工地用钱为名,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几个月还款。但至2017年2月,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归还,并且每次催要被告都是说最近几天给。几年期间,被告一直这样拖着不还,催要的急了干脆不接电话,甚至把我电话拉黑;我认为被告已失去诚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世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被告以承包的工地用钱为名,向原告陈伟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陈伟���金伍万元整(¥50000元)(陈伟代笔)借款人:张良2015年元月1日”。庭审中,原告当庭陈述,借条上的“张良”字样系被告本人亲自书写并捺印。借款后,原告找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遂于2017年3月7日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陈伟提交的被告张世良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等书面证据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张世良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陈伟出具了借款50000元的借条,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基于此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张世良应按照双方约定清偿全部债务。被告张世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权利,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应承担对其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世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陈伟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世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鑫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