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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129号原告:吴某,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飞,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又名张东州),男,1976年4月1日出生。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