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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元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元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104号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师苑生活区南商业街法定代表人:李士儒,经理。被告:曹元清,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元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尹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