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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执4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某与被执行人代泽珍抚养费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代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4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某,女,2001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理人:祝强(系原告之父),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代泽珍,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祝某与被执行人代泽珍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16)渝0102民初4197号调解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5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祝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代泽珍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2执45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02民初4197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鲜艳川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甘在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