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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3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合肥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召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延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404542.12元案款,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有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