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忠文与刘孟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文,刘孟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173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文,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刘孟骅,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民终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孟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孟骅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刘忠文借款本金1100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受理费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50元。但被执行人刘孟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刘孟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忠文与被执行人刘孟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