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纪美灵、郭玉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美灵,郭玉金,张翠华,张廷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221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庆文,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南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纪美灵,女,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郭玉金,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翠华,女,汉族,1961年3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廷杰,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纪美灵、郭玉金、张翠华、张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