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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延津县物资局职工第二物资供应站申请执行周某某债务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726执恢35号周某某:你(或你单位)与河南省延津县物资局职工第二物资供应站债务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1日作出的(2000)延民初字第26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延津县物资局职工第二物资供应站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附:执行员缑玉民联系电话17603737587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延津县支行户名: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1050163750800000030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院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