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万民、上海万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万民,上海万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4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万民,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万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连慧芬,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顾万民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万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赢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万民申请再审称,万赢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保导致其不能享受医疗费报销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顾万民主张综合减负医疗费用,其实质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保基金中的一项待遇,而非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争议的范围。且双方已经在相关仲裁机构主持下就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别无其他争议。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原审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顾万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万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