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恢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孙洪义、高科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义,高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460号申请执行人:孙洪义,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高科君,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洪义与被执行人高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科君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水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