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春林、陈永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春林,陈永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林,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周,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攀,河南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春林因与被上诉人陈永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2015)滑万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春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田 峥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