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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47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文、杨仁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杨仁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7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文,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杨仁西,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与被执行人杨仁西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397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仁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仁西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杨仁西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杨仁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杨仁西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杨仁西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仁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文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仁西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47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仁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