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8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259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60年7月17日出生,无业。被告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3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繁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