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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柳耀刚与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耀刚,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321号原告:柳耀刚,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北屯镇。法定代表人:魏广申,该公司经理。原告柳耀刚诉被告新疆龙宇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柳耀刚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耀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柳耀刚承担。审判员  朱家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