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文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064号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利。委托代理人:郭清淮,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单位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宏波,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李文峰,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卓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