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孔祥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祥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60号罪犯孔祥忠,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2004)瓦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孔祥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因其又犯新罪,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作出(2004)大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孔祥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前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宣判后,罪犯孔祥忠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2004)辽刑一终字第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4月12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1年9月6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0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21年1月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孔祥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孔祥忠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祥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祥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1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