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苏宏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苏宏云,戴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4民初555-1号 申请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居委会迎宾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太平居委会安福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苏宏云。 被申请人:苏宏云,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申请人:戴洁,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澧农商行”)与被告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龙公司”)、苏宏云、戴洁、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澧农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瀚龙公司、苏宏云(432802196411252997)、戴洁(320202196602251022)所有的832万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车辆、存货等财产权益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澧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苏宏云(432802196411252997)、戴洁(320202196602251022)所有的832万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车辆、存货等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苏宏云、戴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