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河源镇云鹏兽药饲料分店与吴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镇云鹏兽药饲料分店,刘占成,吴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28号原告:河源镇云鹏兽药饲料分店。经营者:赵红艳,女,1976年3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占成,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吴洪伟,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镇云鹏兽药饲料分店诉被告刘占成、吴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镇云鹏兽药饲料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河源镇云鹏兽药饲料分店负担。审 判 长 朱海波人民陪审员 高若武人民陪审员 王 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