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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河源镇云鹏兽药饲料分店与吴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镇云鹏兽药饲料分店,刘占成,吴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28号原告:河源镇云鹏兽药饲料分店。经营者:赵红艳,女,1976年3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占成,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吴洪伟,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镇云鹏兽药饲料分店诉被告刘占成、吴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镇云鹏兽药饲料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河源镇云鹏兽药饲料分店负担。审 判 长  朱海波人民陪审员  高若武人民陪审员  王 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