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周国平、李广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平,李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平,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辉,执业证号:15104200610805949,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男,汉族,1959年1月9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系李广女婿),住四川省马尔康县,社区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馨慧,执业证号:15104201511594444,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国平因与被上诉人李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当事人举证新证据致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国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4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贝贝审判员 张渝婕审判员 黄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