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锋与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锋,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916号申请执行人:沈锋,男,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锡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沈锋与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E×××××、苏E×××××车辆两部,但本院未能实际控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36号房地产(所有权证号分别为:苏房权证相城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且均设定较大金额抵押;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设备7台(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相关财产正由另案处置。本院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人可待相关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另案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郑锡辉出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获其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琴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