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世纪卓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世纪卓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425号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饶阳县饶阳镇张铺村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583626880W。法定代表人:牛二服,执行董事。被告:武汉世纪卓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白沙洲工业园B门826-2号。注册号:420111000071549。法定代表人:耿拥军,总经理。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世纪卓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3元,减半收取计1531.5元,由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红岩审判员 刘亚军审判员 田 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馈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