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窦五妮与被执行人魏喜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五妮,魏喜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窦五妮,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喜旗,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窦五妮于2017年4月15号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滨区人民法院(2012)淇滨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