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与马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马丽,XX,冯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负责人:陈贵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勋,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丽,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春,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1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占,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张帅,男,成年人,住辽宁省义县。上诉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丽、XX、冯占、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08元,减半收取2254元,由上诉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宇辉审 判 员 田 稷代理审判员 李清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