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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发明与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明,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036号之一原告:陈发明,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担子社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5782543-X。法定代表人:贺家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明诉被告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