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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郜盼飞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盼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郜盼飞,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许昌市魏都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6年11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盼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盼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郜盼飞领着女朋友陈某等三人入住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蓝海岸洗浴中心8432房间,当晚凌晨5时许,被告人郜盼飞酒后与女朋友陈某斗气,为发泄情绪在8432房间卫生间内摔打漱口玻璃杯,造成漱口玻璃杯和洗漱台面上的洁具面盆损坏。后被告人郜盼飞用砖头将蓝海岸洗浴中心隔壁经典美媛会馆玻璃橱窗砸毁。经价格部门鉴定,蓝海岸洗浴中心被损毁漱口玻璃杯和���具面盆计价值人民币1636元,经典美媛会馆被损毁玻璃橱窗价值人民币1740元,被告人郜盼飞损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376元。案发后,被告人郜盼飞已赔偿蓝海岸洗浴中心2000元,赔偿美媛会馆17000元,并与两家被害单位达成谅解协议。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郜盼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郜盼飞供述,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张晓娟、张洪朝陈述,证人陈某、化心雨、孙某证言,物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双方达成的民事赔偿材料及谅解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郜盼飞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郜盼飞在公共场所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郜盼飞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郜盼飞案发后已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郜盼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晓霞